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2019年6月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借方余额1,463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方余额62.8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甲产品”科目贷方余额122万元。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日,外购A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3.6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0.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保险费1万元,增值税税额0.06万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为200万元。 (2)10日,将一批计划成本为120万元的A材料发往乙公司进行加工,支付加工费及辅料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3.6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18万元。乙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32.5万元。A材料加工后成为B材料。甲公司将收回的B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丁产品。 (3)20日,甲公司收回B材料并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为140万元。 (4)25日,生产车间领用A材料一批,其计划成本为520万元。
学堂用户kxxazs
于2020-06-15 19:28 发布 36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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