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一直没在劳务发生地交税,是在机构所在地交的。现在劳务发生地的税局有意见。请问税局这个做法有文件支撑吗?施工单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
林小吴吴
于2020-06-16 11:22 发布 1783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6-16 11:29
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及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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