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司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达公司)在2019年10月注销了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洪江分公司(简称洪江分公司),也就是说2019年10月之前工程已完工结算且与税务局的税金欠缴事项均已清理完毕。在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以洪江分公司的名义与材料商罗总签订了30万材料购销合同,并且材料商罗总在税务局代开30万增值税普票给到洪江分公司,支付材料款2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现洪江分公司已经注销,希望通过华达公司来支付这10万元,但并不是直接支付给材料商罗总,而是支付给具有罗总委托他人收款的赵总,且材料商罗总与赵总签订了一个《收款委托书》,这样处理之后,华达公司是否可以向赵总支付剩余的10万材料费呢?存在法律风险吗?如果存在,希望具体告知。
雅玲儿
于2020-06-17 11:59 发布 8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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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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