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这条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有区别吗?我感觉是一个道理呢,麻烦老师指点,谢谢.
三一
于2020-06-17 18:02 发布 32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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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0-06-17 18:13
你好,是的,是一个道理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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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是一个道理这里
2020-06-17 18:13:42
1.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请问下这里说的是得到分配的企业所在地吗?)
这里是指:分股息红利的那个企业所在地。例如,北京甲公司分红给美国乙公司,所得的来源地就在甲公司所在地。
2.D.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请问这里是负担支付的企业所得地?)
这是指支付企业所在地,或者说是负担这个费用的企业所在地。
2019-08-02 16:21:46
您好,这里是个人所得税项目,如果是企业的话,是不适用的,这里针对的是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员工或投资者转让的,也只限于他个人名下的特许权使用费。
2018-08-21 17:09:37
你好,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收入——这个是营业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如果是库存商品,是营业收入;如果是固定资产,不属于营业收入的。
2020-07-21 11:08:20
错,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20-03-17 1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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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解答
2020-06-17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