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选项D一个月订立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为什么不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万一它是B选项的情况呢
追逐我的明天。
于2020-06-17 18:31 发布 2847次浏览

- 送心意
孺子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0-06-17 18:35
不能说万一的情况,如果万分之9999不是,那D肯定不对的。
这题目考查准则关于合同合并的三种情况。
企业与同一客户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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