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20年3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 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项目,成本价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8年10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9.6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0.6万元。 (6)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0万元,税额0.9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
夙凌
于2020-06-18 16:00 发布 14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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