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5号凭证,支付职工文艺汇演道具制作费,计入管理费用-其他核算;10月17号凭证,为员工购买蛋糕,计入管理费用-安全费核算;经审核,贵公司食堂用水、电、气、维修等费用,均未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政策文件和涉税分析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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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6-18 16:57 发布 14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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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18 17:14
问题2: 8月175号凭证,支付职工文艺汇演道具制作费,计入管理费用-其他核算;10月17号凭证,为员工购买蛋糕,计入管理费用-安全费核算;经审核,贵公司食堂用水、电、气、维修等费用,均未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你好,8月175号凭证相关政策 为国税函2009年3号文,支付职工文艺汇演道具制作费,,为员工购买蛋糕,计食堂用水、电、气、维修等费用,均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第(二)项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三条第(三)项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 追问
2020-06-18 17:15
慧老师 解答
2020-06-18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