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感到难以理解。为了避免会务费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在2019年年初该公司专门向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题请教,事务所的专家建议他们: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市场调查会等,可以委托一家会议公司出面组织,以会议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活动的主题和具体的要求并负责具体组织,由A电器有限公司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务费,A电器有限公司给会议组织机构支付服务费用。这样,在A电器有限公司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反映会议的收入,而是作为代收代付的形式核算1500万元会务费业务,A电器有限公司账面所体现的费用是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组织服务费100万元。 现在看来,A电器有限公司的操作与税法规定产生了偏差。 请问:(1)A公司的操作方式究竟错在哪里?为什么? (2)如果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完善,A公司应该怎么做才符合税法的规定又少缴税呢?
会撒娇的大山
于2020-06-21 19:11 发布 1061次浏览
- 送心意
大海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6-22 12:35
您好,1、A公司的操作方式错在虽然委托会议公司出面组织,但实质上还是由A公司收取会务费,A公司收取的会务费应该纳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A公司应该做如下业务处理程序改变: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A公司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A公司不再收取费用,A公司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就只是单单一项会议服务费用。这样,在A公司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会议服务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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