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6-22 08:23

 你好,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分为盈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两种。非营利性的配套设施不能对外销售,在划分成本对象时,应将其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单独对其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建筑面积法,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A地块同时开发商品房,1-3号楼为6层;4-7号楼为12层;8-12号楼为22层,则可以将1-3号楼划分为一个成本对象;4-7号楼为一个成本对象;8-12号楼为一个成本对象。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区内需要开发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以及配套设施等不同类型的房屋。这些建筑物,由于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应分别确定为不同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1号楼,共20层,1-2层为商业用房;3-20层为住宅。由于商业用房的定价与住宅有很大差异,1-2层的商业用房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3-20层的住宅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普通住宅和别墅,由于普通住宅和别墅的成本有较大差异,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房屋,同时又为其他企事业单位代建房屋,由于房地产的权属不同,应当分别确定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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