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日,从北京市博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人01*材料800千克,单价75元;02*材料600千克,单价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90000元,增值税税额14400元,合计104400元。此外,该批材料的运费为18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材料买价分配)。款项尚未支付。 9.16日,上述材料验收入库。
吕氏春秋有云
于2020-06-24 15:51 发布 2333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24 15:54
你好
8.16日
借;在途物资——01*材料 800*75+1800*800*75/(600*50+800*75)
在途物资——02*材料 600*50+1800*600*50/(600*50+800*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400
贷;应付账款104400+1800
9.16日,上述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01*材料 800*75+1800*800*75/(600*50+800*75)
原材料——02*材料 600*50+1800*600*50/(600*50+800*75)
贷;在途物资—01*材料 800*75+1800*800*75/(600*50+800*75)
在途物资——02*材料 600*50+1800*600*50/(600*50+8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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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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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