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公司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包括哪些?戊公司对甲乙丙丁4个公司的票据权利时效分别为多长时间?
等待的火车
于2020-06-28 14:41 发布 5579次浏览
- 送心意
立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6-28 15:00
你好
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公司行使追索权?——甲;乙;丁;P银行
追索金额包括哪些?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汇票金额从到期日到清偿日止,按照规定计算的利息
戊公司对甲乙丙丁4个公司的票据权利时效分别为多长时间?
不能向丙行使追索权
对甲,是票据到期日起2年
对乙和丁是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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