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平均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辆。2014年3月末留抵税额5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10%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支付运输公司运杂费8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6000元。 (3)销售本厂2007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人120000元。 (4)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自行车包装物押金60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应纳增值税为? 4.当月该厂应纳增值税为?
感性的流沙
于2020-06-29 15:17 发布 38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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