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A公司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日,与B公司签订合同,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0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 000万元,用银行存款为B公司代垫运费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9万元,全部款项尚未收回。 (2)5日,与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商品一批,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当日收到C公司预付商品售价总额的10%,商品尚未发出,15日,A公司收到余款并发出商品,该批商品成本为700万元。 (3)26日,C公司收到A公司的商品后,因部分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C公司退回价值200万元的商品。当日,A公司按规定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成本为140万元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结清。 (4)31日,收到D公司交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为3 000万元,用以偿还其前欠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假定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不考虑其他因素,做出相关账务处理
专注的大象
于2020-06-30 09:54 发布 35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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