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大发汽车配件厂,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①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②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③由甲出任总经理,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一般不再参与管理,但签订代销合同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①、201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得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②、2017年2月,丁撤资退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7年3月,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唠叨的火龙果
于2020-07-02 09:11 发布 47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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