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空调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采用预收货 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Q型空调100台,每台含税售价3390元,甲公司给予每台339元折扣额的价格优惠。双方 于7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甲公司7月6日收到价款,7月20日发货并向对方开具发票,销售锁和折扣檬往同一 张发票上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乙公司7月22日收到空调。销售风型空调3000台,每台含税售价为2824 元。公司业务部门领用10台R型空调用于奖励优秀员工,公司食堂领用2台R型空调用于防暑降温。购进隙材 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00元,向丙公司支付新产品设计费,取得增值
死磕CPA
于2020-07-02 15:12 发布 23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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