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某居民个人于2019年取得如下所得: (1)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支出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2)5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 计算综合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以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工资预扣的个税(30000*12-5000*12-4500*12-1000*12)*20%-16920=234000*20%-16920=29880 劳务报酬预扣的个税 (1000-800)*20%=40 汇算清缴应纳个税=(30000*12-5000*12-4500*12-1000*12+1000*80%)*20%-16920=30040 老师想问一下,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那里面的劳务报酬写的1000,为什么不是1000—800再×20% 应补30040-29880-40=120
愤怒的钻石
于2020-07-02 23:55 发布 2758次浏览
- 送心意
逸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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