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之寒老师

职称税务师

2020-07-08 09:40

1、由于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将有关交易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故A产品分摊交易价格=(2000+100)*800/(800+600)=1200万元,B产品分摊交易价格=(2000+100)*600/(800+600)=900万元。
2、合同变更增加的价款不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A与未转让商品B、C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故应终止原合同。将C产品与B产品并为一项新合同,合同价款=900+200=1100万元。其中B产品分摊交易价格=1100*600/(600+600)=550,C产品分摊交易价格=1100*600/(600+600)=550。
3、2019年12月31日可变对价增加50元,应首先分摊给A和B产品,其中A产品分摊可变对价=50*800/(800+600)=28.57,B产品分摊可变对价=50*600/(800+600)=21.43,由于A产品已经转移,其分摊的28.57确认为收入。分摊给B产品增加的可变对价21.43,加合同变更后的价款1100,在B和C产品之间再次分摊。其中B产品和C产品分摊后交易价格=(1100+21.43)/2=562.22万元,在产品交付后确认收入。
(第三问题目要求写的是2018年12月31日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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