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甲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对于国内销售,在将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字的收货确认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出口销售,在相关产品装船并取得装船单时确认收入。 在甲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中,国内客户和国外客户的编号分别以D和E开头。 执行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时,A注册会计师选取4个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余额实施函证,并根据回函结果编制了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客户 编号 客户 名称 甲公司账面金额 (原币万元) 回函金额 (原币万元) 差异金额 (原币万元) 回函 方式 审计说明 D1 A公司 人民币7616 5000 2616 原件 (1) D2 B公司 人民币9054 6054 3000 原件 (2) D3 C公司 人民币5000 3500 1500 原件 (3) E1 E公司 美元1448 未回函 不适用 未回函 (4) 审计说明: (1)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A公司的回函金额已扣除其在2017年12月31日以电汇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的一笔2616万元的货款。甲公司
帕尼尼
于2020-07-06 19:40 发布 621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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