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收到这短信,是什么意思? 。。。。【深圳市税务局】尊敬的纳税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请贵公司根据政策文件内容判断是否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
颜末
于2020-07-08 13:41 发布 3560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7-08 14:48
符合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规则是指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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