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山东某公司2016年度费用单据100万元迟迟未到账。 1.若是在2017.5. 31日之前能够取得发票,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2.若是在2017.5.31日之后能够取得发票,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3.五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老师 以上几种说法对不,
追逐我的明天。
于2020-07-10 09:25 发布 525次浏览
- 送心意
刘之寒老师
职称: 税务师
2020-07-10 10:02
你好!以上说法是正确的,当年发生的费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的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税法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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