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笛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0-07-18 09:36
同学你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计算扣除的通行费是按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为基数的,没有包括etc收费,etc收费应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做进项税抵扣。
综上,如果etc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税前抵扣,如果只是etc充值,则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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