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的,是人头数吗?而不是表决权三分之二? 搞不懂什么时候用人头数,什么时候用表决权
慕小暖的小小梦想
于2020-07-19 11:23 发布 1812次浏览
- 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0-07-19 11:27
你好,参考一下说明,
表决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权利之一,是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资比例对于公司的运作进行管理和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基本上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的计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进行。
上述内容规定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对于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的事项,规定在《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那么也就是说:
1、公司章程没有予以特殊规定,则各股东依据其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且全部实缴到位,其中A出资150万、B出资150万、C出资700万,那么三人分别享有15%、15%和70%的表决权,此时对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仅需要C一个人做出同意或者拒绝的表示就可以决定其决议是否通过,且如果C选择弃权,则该决议同样无法通过。
2、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同样是上述例子,如果章程规定在表决时A享有70%表决权、B和C分别享有15%表决权,此时最关键的股东就在于A,而非出资最多的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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