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晓宇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7-20 11:32
您好,同学,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性质,因此在2016年5月后,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转入新设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并在利润表的同名项目中列报。但是,根据该文件的衔接规定及财政部会计司对该文件的官方解读,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不要求对前期已作出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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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11:55
晓宇老师 解答
2020-07-20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