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好,老师,请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业务招待费 问
您好,好的,我把这些全部总结一下好不好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这是税法上的收入:会计收入%2B视同销售收入如捐赠)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但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在不超过当年收入的5‰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注意个体工商户是2.5%基本培训)(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退休人员福利费不能扣)。 5.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包括残疾人工资(不包括[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加计是税法给的优惠,不是经费基数) 6.捐赠是会计利润(未经纳税调整,不含视同销售收入,但考虑了会计差错的)的12%,可在3年内扣除。(注意:个体工商户是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没有利润总额的说法,可能就没有账务).(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个税捐赠是30%) 6.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电信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 5%计算,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计算可扣除佣金限额;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没有年限限制) 答
老师,建筑服务计提工资,借记“工程施工-直接费用- 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直接费用-人工费 答
请教一下您,安装服务是不是应该适用9%的税率呀 问
你好,建筑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9% 答
老师,我公司大多数是免税收入,只有少部分是含税收 问
可以的,按比例进行抵扣 答
老师,8月买入的商品,因为得到信息是自用,入了固定资 问
对。11 月将固定资产转出清理后,从 12 月开始就不再计提折旧了,固定资产折旧表中也不会再有该资产 答
你好,专项扣除赡养老人非独生,但哥哥已去世多年,可以填独生子女吗?
答: 你好可以的,这个没关系。
专项附加扣除里面 赡养老人 一个人最多就2000吧
答: 你好,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老师问一下,专项扣除里的6项是哪6项?除了子女,赡养老人,三险一金,还有啥?
答: 您好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