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7-23 13:05

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也就是说,跨省一级的总分支机构都必须按照57号公告进行汇总纳税,50%由总机构就地缴纳,剩余50%在分支机构间按照3因素分配法即营业收入35%、职工薪酬35%、资产总额30%进行分配,注意若总机构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也视同一个二级分支并入分配。
       但是按照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网友提问: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和与各分支机构盈亏相抵赋予总机构税收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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