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去年底将一控股子公司股权(占比75%)转让给A单位,上月当地税务局提出该子公司18年下半年到19年底的土地税及房产税都未缴纳,税务局下达改正通知书后A单位缴纳了该笔税款。现A单位找来要求我单位承担该税款中应承担部分。经确认,去年评估时点子公司对18年下半年未缴税款已账面计提但未缴纳,19年未计提未缴纳。按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我公司的确需要承担该税款。 请问:1.确实应该支付的税款,我公司如何做账务处理?2.评估时点已体现18年的计提,现在是否只用承担19年税款部分?3.我公司应该只用按比例承担税款吧?
简单的往事
于2020-07-28 14:15 发布 5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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