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2号文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销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现在优惠额度从3万变成了10万,之前的政策还有效吗?还是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享受季度30万的税务优惠吗?
左左
于2020-07-29 09:16 发布 299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7-29 09:19
你好,不是分开的了,是合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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