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根据上面的规定,是不是地税监制的过路桥费发票,定额发票(比如餐饮发票)、客运发票。是不是还能够一直继续使用,没有使用期限么?
Best^^ 楠
于2016-07-12 12:26 发布 16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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