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轶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0-08-04 17: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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