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赵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8-09 00: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所以已认证专票发生错误,是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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