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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砖工
于2020-08-09 01:13 发布 1315次浏览
小赵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8-09 01:13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以您公司出租房产,收到租金时应当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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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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