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7-21 14:21

谢谢老师

宋生老师 解答

2016-07-20 14:29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这个只是规定上面的流程,实际上您需要先报告税局,然后登报声明,然后接受税局罚款,才到上面说的那些流程。

宋生老师 解答

2016-07-21 17:51

您好!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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