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约定:应支付给中航,但现在重新约定支付给中航的分包赵玉英,直接减少中航的债权债务,不再付钱给中航,中航也不在付款给赵玉英。 1、发票还是中航开具给付款方,税的层面上,是否有问题存在哪些风险? 2、因为赵玉英不会还款给付款方,付款方会计上是否能挂“其他应收款”? 3、现在的付款方公司的账务处理,是直接将中航和赵玉英都挂了应付账款,从供应商管理的层面上看,无法区分哪些是付款方真正的供应商,哪些是代付的供应商? 4、协议约定75974.6元总计金额,实际有分时间段,记账中应该是按照协议一次性计入,还是根据时间段,分开计入?
任性的煎饼
于2020-08-19 19:12 发布 71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8-19 21:11
1,不影响,没有风险 ,这是正常债务重组,协议 约定清楚就可以
2,可以,后面归还 时,附相关说明 就可以了
3,你这明细科目可单独设置
4,分段计收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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