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建安业我司为乙方合同总造价为300万元。8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1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结算50万元(开票金额),8月份按100万元为基数申报增值税申报。这样增值税申报和利润表,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三表一致。 可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100万元为基数申报增值税,和实际开票金额在增值税上有差异。增值税申报表形成了缴纳增值税(开发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合计数)大于,开发票金额。增值税申报表形成了缴纳增值税相当于把还未开据发票金额部分的增值税提前缴纳,导致后期开发票金额上产生的增值税不就多缴的部分吗? 遇到这样的事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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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8-26 10:47 发布 9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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