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甲方(中联)和乙方(盛市)签订电缆购销合同,金额为2463068元,税率17%,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乙方,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422912.4(税率17%),甲方收到乙方的货款为1422912.4,剩余货款乙方一直未支付,甲方也没有开具剩余的发票。2020.6月乙方通知甲方,由于股东决定解散公司要甲方开具剩余发票,由于税率由17%降至13%,甲方于2020.6月底开具了发票1004594.72(税率13%,税额115572.85)并承担了由此承担的税率差5万元。2020.9月乙方又说由于公司进入清算阶段于2020.6月前已开具完大金额销项发票,并于2020年7月不再开具销项发票,由此产生的不能抵扣的税额123834.88由甲方承担。请问老师,乙方这种扣税的方法合理吗?
珍珠
于2020-09-18 10:08 发布 1652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珍珠 追问
2020-09-18 14:14
朴老师 解答
2020-09-18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