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年58号文件删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请问,如果我司与客户签定合同,上面有一条款写了,收10万元定金,其余施工完成后支付。请问,这10万元定金是否需要在收到时申报增值税? 2.具体什么情形下才叫预收款?合同约定的定金属于吗?
微笑空中飘
于2020-09-22 15:53 发布 20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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