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8-10 10:22
国税函 2009 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企业的”怎么理解:因为企业给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其实也是企业出钱,企业给个人缴纳的企业部分也是企业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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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解答
2016-08-1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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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