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6-08-12 08:49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就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性加以限制。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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