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提示:对于企业的开办费,如果额度小可采取一次性扣除,如果额度大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分期摊销。总之: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老师 有这种说法 还是必须要计入待摊费用吗
春风化雨
于2016-08-24 11:27 发布 3421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6-08-24 11:35
谢谢老师 那么我每个月正常出报表 进行税务申报没有问题吧 如果是这样 如果企业正式营业的话 因为之前都计入了管理费用——开办费 并且已经月末结转 余额为零 该怎么处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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