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请问财税[2017]58号文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人所在房地产企业拟采用清包方式,前期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从58号来说,这是一张废票,连增值税、所得税都不能抵扣吗。
明天
于2020-11-13 21:33 发布 12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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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11-13 22:46
你好,财税(2017)58号文针对的是施工总承包方,他们需要采取简易计税。但是对于建设方你们来说属于发包建造固定资产,因此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成本发票也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支出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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