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老师,我觉得这两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都是175%,这理解有错吗? 发生额+发生额*75%=发生额的175%
努力学习中。。。。。
于2020-11-17 17:14 发布 14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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