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公司是汽车修理厂,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汽车维修、保养、美容、装潢及汽车配件、轮胎销售; 业务描述:我公司目前和保险公司合作,帮保险公司代卖保险收取代理保险手续费(已开6%的专票),现为了扩展维修业务,凡是来公司买保险的客户均送金额不等的油卡。 问题描述: 1、经营范围内没有代卖保险项目,但已开《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做帐时分录为: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可行,能通过税务局这一关吗? 2、目前公司所购油卡,对方给我开17%的专票,我是否能做成其他业务成本来支出?
风里的梦
于2016-09-20 09:49 发布 10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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