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请问2021年1月1日以后还可以使用1%的征收率吗?
小鹿bita
于2020-12-21 11:18 发布 78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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