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设公司为A,B和港资C公司,全部为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对B公司100%控股100万元,于2020年10月由A对B的控股转变为C对B的控股,还是100万元资本没有变化,也没有实际付款,因为是集团内部转变,没有什么公允价值,这个符合规定吗? 如果B公司以后想上市,会不会出现在什么不合法的问题?
Kathy
于2021-01-05 18:14 发布 4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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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听武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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