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日,从北京市博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人01”材料500千克,单价8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材料价款40000元,增值税税额6400元,价税合计46400元,对方代垫运费5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未到。
小猪
于2021-01-07 11:30 发布 14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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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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