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出一条生产线,另一家公司出资金,共同成立新公司,但我公司的生产线是资产、债务及人员一并转移至新公司,请问符合《国税总局2011年底1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吗?不缴纳增值税
穆希
于2021-01-11 15:19 发布 15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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