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郑老师

职称初级

2016-10-09 11:47

根据残保金新政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
  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
  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福利企业除外)等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缴纳残保金。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举例:
  1、A企业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成立,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20人及以下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政策,企业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申报。优惠期为企业成立之月后36个月。
  2、B企业于2015年1月1日成立,2015年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21人,无残疾人职工,2015年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5600元,其本年度单位残疾人保障金应缴纳为:21人×1.7%×15600元/人·年=5569.2元。(该企业职工人数大于20人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3、C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成立,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20人,无残疾人职工,2015年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5600元,其本年度单位残疾人保障金应缴纳为:20人×1.7%×15600元/人·年÷12月×6月=2652元(该企业本年度可享受优惠月份为6个月,还应缴纳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D企业于1995年1月1日成立,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5人,无残疾人职工,2015年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5600元,其本年度单位残疾人保障金应缴纳为:5人×1.7%×15600元/人·年=1326元。
  5、E企业于2000年1月1日成立,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50人,残疾人职工1人,2015年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5600元,其本年度单位残疾人保障金应缴纳为:0元(50人×1.7%=0.85≤残疾人职工1人则该企业已达比例企业,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0申报)
  6、F企业于2000年1月1日成立,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60人,残疾人职工1人,2015年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5600元,其本年度单位残疾人保障金应缴纳为:(60人×1.7%-1)×15600元/人·年=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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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应缴费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6-09-02 10:33:18
上年工资总额 0.96%
2016-09-02 10:42:04
你好,残保金的年缴纳计算公式: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2019-10-25 09:39:35
你好   应缴费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9-11-06 11:55:57
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 关于征收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精神,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26号)文件规定,现就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及申报时间: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算方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费额。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2017年7月份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7月份应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ⅹ7/12 8月份及以后每月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ⅹ1/12 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6年浙江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6385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8-09-01 09: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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