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屠宰和肉制品深加工两个车间,两个车间分别设置账簿,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屠宰属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肉制品为深加工项目,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筹划方案如下: 屠宰车间收购生猪时,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X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Y元 贷:银行存款(X+Y)元 肉制品车间生产领用屠宰车间分割下来的原料肉时,屠宰车间会计分录如下: 借:内部往来-主营业务收
梦想成真
于2016-10-12 16:14 发布 4975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6-10-12 16:55
接上面的问题:
肉制品车间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生鲜猪肉类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转税金-进项税额-进项13%
贷:内部往来-主营业务收入类-屠宰转肉制品原料肉(A B)
因为是通过内部往来记的账,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税金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均不体现,屠宰车间按市场价格(不是按内部转移资产成本单价记账)记的销售收入,月末统一结转销售成本及利润,通过这样的记账方式,把两个车间视为单独的核算单位,屠宰车间在未真正实现销售的前提下,就提前结转了利润,并把利润留在了免税项目内。
企业认为:因为税法规定的是项目优惠,要求独立核算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优惠政策,而单独核算就要以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交易原则为前提进行账务处理。
请思考:上述筹划方案是否可行?你有何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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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0-12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