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6-10-12 16:55

接上面的问题:
肉制品车间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生鲜猪肉类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转税金-进项税额-进项13%
贷:内部往来-主营业务收入类-屠宰转肉制品原料肉(A B)
因为是通过内部往来记的账,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税金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均不体现,屠宰车间按市场价格(不是按内部转移资产成本单价记账)记的销售收入,月末统一结转销售成本及利润,通过这样的记账方式,把两个车间视为单独的核算单位,屠宰车间在未真正实现销售的前提下,就提前结转了利润,并把利润留在了免税项目内。
企业认为:因为税法规定的是项目优惠,要求独立核算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优惠政策,而单独核算就要以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交易原则为前提进行账务处理。
请思考:上述筹划方案是否可行?你有何好的建议?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0-12 18:22

您好,根据政策理解,这样的筹划方案可行。但具体要到税局备案,批准后实行。如果税局不能批准,建议分拆屠宰和肉制品深加工业务到两个公司,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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