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3号直播

职称初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1-02-04 12: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