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六六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1-02-08 10:07

您好, 
举例:假如提供健身服务,收费1888元,假设额外收取100元初始费,对于这100元,假设存在3种理由: 
第一种理由: 
健身所使用的服装等。 
按照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总的交易价格为1888+100=1988元,然后按照“服装”和“健身服务”两项单独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分配1988元收入。假设“健身服务”单独售价是1950元,服装单独售价是50元。 
因此健身服务分配收入的比例为1950÷(1950+50)=97.5%,服装分配收入比例为50÷(1950+50)=2.5%. 
健身服务确认收入=1988×97.5%=1938.30元 
服装确认收入=1988×2.5%=49.70元 
提供服装属于“时点”义务,在服装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健身服务是“时段义务”,在提供健身服务的期间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第二种理由: 
收100元初始费为饮食方案费,提供饮食方案构成履约义务,但是并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因为提供健身服务并要求会员调整饮食习惯,本质上就是一项履约义务。这种情况下,按照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确认交易价格=1888+100=1988元,其次识别履约义务就是一项履约义务“健身服务”,因此,将1988元全部作为健身服务收入,按照“时期义务”在服务期间按照培训履约进程分摊1988元即可。 
第三种理由: 
收100元为档案登记费,进行会员登记等等,这些活动根本不构成履约义务,因为站在合同双方角度,所谓履约,履行的是健身服务的约定,登记会员名单等不构成履行约定的服务义务。 
这种情况下,按照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确认交易价格=1888+100=1988元,其次识别履约义务就是一项履约义务“健身服务”,因此,将1988元全部作为健身服务收入,按照“时期义务”在服务期间按照履约进程分摊1988元即可。 
最终可以发现: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其实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收费理由不重要,处理原则都是按照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处理,将初始费计入交易价格,然后按照单独售价比例在履约义务里面分摊包括初始费的交易价格,对于“时点义务”,转移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时段义务”,随着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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